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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國同樣是老齡化比較嚴重的國家,而目前德國老年人主要有5種養老方式。

第一種是居家照護養老,老年人在家中居住,靠社會養老金度日。這種形式最普遍。

第二種是機構養老,這也是德國解決養老的主要手段,佔5%—7%的比例。它由專門的養老機構,包括福利院、養老院、托老所、老年公寓、臨終關懷醫院等,對老人進行全方位的照顧。

居家照護老人



第三種方式——社區養老正在成為主流。這正好與德國政府開始實行的“就地老化”制度相吻合。這種辦法強調對老人的身心、健康、生活以及家事管理進行全面服務,且都在社區內進行,不脫離原有社區的人際關係。老人就住在自己家裡,在得到孩子照顧的同時,由社區的​​各個服務部門提供無償服務。同時,為了解決老年護理人員的短缺問題,德國政府還實施了一項特殊政策————“儲存時間”制度。公民年滿18歲後,要利用公休日或節假日義務為老年公寓或老年病康復中心服務。參加老年看護的義務工作​​者可以累計服務時間,換取自己年老後享受他人為自己服務的時間。

第四種方式異地養老,也開始流行。老年人離開現有住宅,到外地居住養老,包括旅遊養老、度假養老、回原居住地養老等。

還有一種是“以房養老”,也深受歡迎。即為了養老而購買房子,然後出租給年輕人,利用房租來維持自己的退休生活。由於德國人支出的房租約佔個人全部支出的1/4—1/3,因此通過出租房子養老是一種很有效的方式。

在德國,法定男女退休年齡都是65歲,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子女必須贍養父母。但是,德國政府通過“四大支柱”保證了老年人養老的權益。

第一支柱是社會基本養老保障。根據法律,所有的工人和職員都要參加養老保險,養老保險費約佔總收入的20%左右,由僱員和雇主各付一半,並從僱員的工資中扣除。職工養老保險公司在職工職業能力減弱後支付養老金和社會保險金。通常年滿65歲者即可領取養老金。

第二支柱是私人養老金計劃。員工在崗時,由僱員、企業主分別繳納一部分錢。這些錢可以進行投資,獲取的收益和本金全都進入僱員的個人賬戶。個人更換工作時可以帶走,但不允許提前支取。

第三支柱是個人儲蓄。由個人平時存些養老錢,政府給予政策上的優惠。

第四支柱是援助計劃。對老年人實施各種優惠政策,如醫療照顧計劃,幫助支付保險外的所有醫療保健費用。此外還有住房基金、民間援助、針對老年人的監護法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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